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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交爱好者志愿服务队规章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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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2-05-20
— 本帖被 小航 执行提前操作(2012-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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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定义:青年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条性质:青年志愿者是由青年中具有奉献精神的先进分子所组成,青年志愿者活动时由志愿者自发而进行的一系列社会公益性服务活动。是我团队流动团员、青年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宗旨:深入社会显身手、献爱心,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怕困难、顽强拼搏的精神。使青年志愿者们健康、积极、向上地发展。
第四条为规范济南公交爱好者志愿服务队志愿者活动,推进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事业,根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团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凡属我团队青年志愿者在开展各项青年志愿活动时,都须遵守该办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请参与团队活动的成员需年满14周岁,若未成年,需向导乘活动组织者递交其监护人签字的书面许可,或由其监护人陪同参加活动。
第六条 青年志愿者活动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准则。
第七条我团队青年志愿者活动主要指在共青团济南委员会志愿者工作部的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的参与社会公益和社会保障事业的行为,是新时期学习雷锋精神的具体体现。
第八条 青年志愿者需具有奉献精神,遵纪守法。
第九条青年志愿者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遵纪守法,遵守单位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青年志愿者活动以团队为单位,独立开展工作;必须服从团队或志工部的统一领导,不得从事违反宪法、法律和工作纪律的活动。
第十一条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第十二条 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三条 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第十四条 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和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志愿者活动的开展
第十五条 每组两人,可自由组合,活动期间不得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pgUp1goAU  
第十六条 注意自身素质,一律请字开头,谢字收尾。做志愿者活动以外的事情时,将带有志愿者标志的挂牌、服装等摘掉或脱掉后方可去做
第十七条 各组组员团结一致,互相照应,及时纠正错误或予以补充,但不要严厉指责,维护集体形象。
第十八条 相关要求
1、青年志愿者开展活动,应当统一着装、佩带青年志愿者帽和徽章,使用青年志愿者旗帜。
2、青年志愿者活动应发挥创新精神,善于寻找活动切入点。
3、青年志愿者参加活动时,要熟悉公交线路,熟记公交换乘信息,熟悉活动地点周边区域景点等公交线路。
第十九条指路时讲普通话,服务热情周到,注意文明礼貌。禁止模糊指路,注意个人仪表和姿态。现场不要大声喧哗。
第二十条活动期间不得与任何人发生冲突,遇有非议或刁难,需保持克制,必要时及时报告导乘组织者,切不可盲目行动
第二十一条 活动主要内容是义务指路,不得参与乘车秩序维护,不得参与义务指路之外的事情。
第四章 活动考评
第二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活动结束后应填写《活动评定表》和《志愿者名单》,
团队依据《活动评定表》、《志愿者名单》中相关内容进行青年志愿者活动的考评,由团队主要负责人通过签字、盖章并签署具体意见的方式予以确定。
第二十三条《活动评定表》和《志愿者名单》1份留存团队,1份留存志工部,作为评选“优秀青年志愿者”进行相关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评级细则如下:
(一)、优(10分)
要求:能够体现志愿者风貌,能够使被服务对象满意,在团队中能够起到好的带动作用。
(二)、良(8分)
要求:行动有组织、有计划,能够基本使被服务对象满意,在团队中有一定的正面影响。
(三)、中(6分)
要求:行动组织性一般,但能保质保量地完成预定目标,被服务者没有不满意,在团队中没有什么影响。
(四)、差(2分)
要求:出发点较好,但组织性差,被服务者不满意,行动不利于树立良好的志愿者形象。
第五章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青年志愿者活动属于无偿奉献的行为,但为切实保障青年志愿者切身权益,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 奖励的依据为志工部开据的《活动评定表》和《志愿者
名单》。
第二十七条 奖励主要方式为评定“优秀青年志愿者”
( 一)评定"优秀青年志愿者"
1、团队自行评定队级"优秀青年志愿者",参与评选这志愿服务时数不得少于200小时(含200小时)。
2、五四表彰期间,团队根据志工部开据的《活动评定表》和《志愿者名单》,推荐“优秀青年志愿者”并报送志工部将对在青年者愿者活动过程中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
3、志工部将根据五四表彰中评选出的“优秀青年志愿者”,报送团省委和团中央,参与全省、全国的相关表彰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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